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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万汇入雇来司机卡内卡主失踪 报案无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1:29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辛言)“我不认字,要不哪能吃这么大亏。”昨日下午,从农安县法院出来后,55岁的吕俊功蹲在路边,眼圈红了。

  来自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的吕俊功说,7月27日,他和雇用的司机陈某,拉了一车煤来到农安。卖掉煤后,他又准备收猪贩卖。

  7月28日,家人打来电话称,已筹集好收猪的钱。吕俊功没带银行卡,想让家人将钱打到卖猪人的账户里。陈某说:“不用那么麻烦,我这有银行卡。”

  感觉这样很方便,吕俊功就让家人将6.4万元钱打到了陈某的账户上了。

  办完事,两人决定在小旅店里午睡,下午再取钱收猪。吕俊功睡了十几分钟,起来一看,另一张床上的陈某不见了。他的心忽悠一下,赶紧给陈某打电话,对方却关机了。

  吕俊功马上到农安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报案。民警调查发现,12时58分,陈某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光了。

  “派出所说,这个案子案值太大,让我到县公安局报案。”吕俊功说,但农安县公安局经侦5队经研究,认为这类案件属于侵占,应该到法院报案。

  但农安县法院称,陈某的户籍地址在辽宁省,吕俊功得去辽宁警方报案。7月30日,吕俊功女儿女婿从内蒙古赶来,陪他去了辽宁报案。但辽宁警方让他返回农安报案。

  而农安警方称,钱是从内蒙古寄出的,案件应归属内蒙古警方管辖。但内蒙古警方也认为此案不属于他们管辖范畴,案件还是没有立成。

  “这案子就没人管了吗?”吕俊功报案无门,这几天就住在一个小浴池内,每天奔波在这些部门之间。

  昨日,记者和吕俊功来到农安县公安局,刑警和审核的相关人员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虽然也属于犯罪,但是不得由公安机关来立案。“和这相近的就只有‘诈骗’,但是如果这样立案的话,将来人抓回来了,按照侵占罪处理,民警也会受到处分。”民警表示,这类案件只能由当事人到法院去申请,法院立案后,下达逮捕令,警方再去抓人,这样的程序是合理的。

  在农安县法院,一位立案庭庭长针对警方说法称:“逮捕令能说下就下吗?你们那个案子不够。什么叫侵占,首先得长期占有,物品得是地下埋藏物和遗失物。你那个根本不够!详细原因你到117室去问吧。”

  117室的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忙着做报表,当听了转达的警方说法后,说这事儿“该管的管,不该管的谁能管啊。”再问,便不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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