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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依法治污出发,彻底化解“环保困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5:30  南方都市报

  连日来,深圳电厂污染的新闻引起市民较大反响,环保局也有相关回应,深评作者武洁昨日以《环评“一票否决权”应作为制度执行》为题对此加以评论,笔者在认可深圳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做法,赞同作者武洁倡议的同时,又有些疑惑如鲠在喉,不得不说。

  针对深圳电厂污染调查,有关部门正面回应媒体监督,积极开展自我纠偏,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民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问题是,在“机组评估不达标,建议不发电”的举措中,为什么仅仅是建议而非强制?武洁的“一票否决权”建议虽然可取,但值得追问的是,难道没有环评方面的硬性规定吗?

  其实,对于制止环境污染及要求环评达标,已经不是小打小闹的地方性规定,而是已经上升到带有强制特征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层面。1989年12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2003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先环评,后开工;先治污,再生产。

  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再比如,《环境保护法》第36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也就是说,我国环境项目实行环境评价制度,必须符合环境评价的标准,方可进行开工建设。对于已经存在的污染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应当及时跟上,否则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产等。这里责令停产与“一票否决”异曲同工,除了责令停产和处以罚款外,并没有建议存在的空间。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谁也无权擅闯法律禁区,并不需要“其他规定”保驾护航。反过来讲,如果法律法规都得不到遵守和执行,其它的制度措施还不是纸上谈兵?现在有些地方环评只是走形式,事前不把关,事后又失守,对违法企业的顶格处理仅仅是罚款而已,而没有依法勒令停止建设,或整改到位后再开工,实质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得不承认,深圳电厂污染事件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问题之所以得到初步解决,也正是领导重视和积极协调,贸工局、环保局两部门关于电厂污染“标本兼治”达成共识的结果。但是,仅靠协调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一句建议也显示,《环保法》还不够硬。特别是近期国内重大污染频发,先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爆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紧接着是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件见诸报端,8月4日的《人民日报》又披露了哈药总厂多年挥之不去的“药厂怪味”事件,环境问题再次陷入舆论的口诛笔伐中。与这些引发轰动的“重磅炸弹”相比,深圳电厂污染似乎微不足道,且处置相对比较及时,但依然可以小中见大,以前车之鉴,引以为戒。

  所以说,环评“一票否决”只是法律的另一种翻版,而不是什么新规新政,只有回到法律轨道上依法治污,环保部门在与各种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中挺住不动摇,才是彻底化解“环保困局”的关键所在。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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