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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3月,市民许先生在汽车市场订购了一款商务车,谈好价格后,许先生交付了定金1万元,约定30日内提车。半个月后,销售人员告知许先生,由于该款汽车的出厂价大幅上涨,因此许先生零售价格需另补差价1万多元。许先生要求退定金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得以高价买车。事后,许先生找到消委会投诉,经调解,经销商退还了差价款。
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朝贵、胡海良点评:依据法律规定,购车者交付定金后,双方都应遵守已约定价格、交付时间等条件进行交易,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汽车出厂价的上涨并不构成销售商涨价的理由。建议购车者交纳定金后,要求经销商在收据或发票上注明车价、配饰、交车期限、保险、入户手续等主要条款,以便权益受到侵害后有充足理由进行维权。(黎秀敏)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本报记者 赵飞鹏 实习生 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