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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纳入以旧换新 最高补贴6000元

  本报讯(记者 黄海英 实习生 蒲庆娜)记者昨日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联合召开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出租、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补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现行的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以旧换新汽车类型包括两大类: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即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据环保部门统计,“黄标车”油耗比“绿标车”高30%,污染排放量严重超标。目前,我省“黄标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15%左右,而其污染物排放量占汽车总排放量的70%-80%。

  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以及提前报废的“黄标车”,将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根据报废车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补贴。

  符合有关条件的车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经商务、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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