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树元
□记者王颜
本报6982110热线消息新泰一市民乘公交车出行时,摔下车并因伤势过重死亡,家人想申请赔偿,但运输公司称公交车已经投保,该事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车主未按规定事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为由拒绝赔偿,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将理赔款及相关费用划入法院指定账户。
2007年11月15日,65岁的曲老汉打算乘坐公交车外出。当他一只脚刚踏上车还没站稳时,公交司机突然发动汽车向前行驶,老人不幸被摔下了车倒在地上。售票员和司机认为老人还没有上车也没有买票,即使出了事也与他们没什么关系,遂将公交车开走。老人因头部被摔伤无法站立,被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病情一度恶化,终因伤势过重死亡。2008年1月,老人配偶及子女四人将车主及公交车挂靠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经新泰法院审理,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四名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该案二审后,维持了原判。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2008年3月,曲老汉配偶及子女四人向新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车主尹某逃到外地躲避执行。运输公司称该车已经投保了50万元的客运商业险,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于是法院向保险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保险公司收到通知书后以车主未按保险公司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为由,拒不办理理赔手续,案件陷入僵局。
对此,执行法官积极与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对其进行法律释明,讲明了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将会受到巨额罚款处罚的后果。保险公司在充分理解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后,迅速办理了该案的理赔手续,并及时将理赔款及相关费用划入法院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