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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挪用号牌车撞伤他人 肇事者要担责,车主也难脱干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6:2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8月5日讯 本报6月2日C08版报道的《挪用号牌车肇事应由谁担责》,目前有了答案。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将挪用号牌车借给他人使用的车主李来(化名),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8月28日,李强(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章丘市明水白云路与山泉路交叉口时,被部先生驾驶的轿车撞伤,造成了李强八级伤残的后果。经查明,部先生驾驶的轿车是挪用号牌车,车主是李来(化名)。

  章丘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来虽然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但李来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部先生赔偿李强共计12万余元,但部先生无力承担。而挪用号牌车也没有任何保险,就连最基本的交强险也没有,判决几成一纸空文。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太好了,终于改判了!”拿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李强多日来心中郁积的忧愁一扫而空,他的左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终于有钱医治了。

  在判决书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来是车辆的出借人,他的车辆无牌证,是违法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李来将违法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在出借过程中有过错,因此,对部先生承担的赔偿责任,李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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