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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大项目重奖1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7:57  南方日报

  三水出台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首次奖励文化旅游、物流商贸

  本报讯(记者/喻淑琴通讯员/黄猛高)记者昨日从三水区相关部门获悉,三水区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与旧办法相比,引资受奖的项目起算标准提高,并增加了对引进文化、旅游项目的奖励。三水将设立“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用于奖励投资项目引荐人;设立“项目中介奖励金”,用于奖励项目中介机构。针对1个引进项目,只能对引荐方奖励其中一种“奖励金”,不作重复奖励。据了解,该《办法》中的受奖项目必须是首次引进到三水区,区各级招商部门和项目方人员此前没有进行任何接触的项目。该《办法》同时规定了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的人群。

  奖励项目:

  首次提出奖励文化旅游、物流商贸

  据了解,新《办法》将奖励范围调整为生产性企业项目、文化和旅游项目、物流和大型商贸项目及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四大类。其中对文化旅游、物流商贸项目奖励属首次提出,旨在进一步刺激服务业发展。

  奖励标准:

  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150万

  在奖励标准方面,“项目引荐人奖励金”按奖励基数的3‰计算(外资折合人民币,以审批奖励的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项目中介奖励金”则采取阶梯式计算方式。

  三水区还对引入大项目进行特别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生产性项目到三水投资,其投资额内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的,引荐方除拥有符合上述条款的奖励外,还可获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租地、租厂房生产性项目(租赁期在5年或以上),未达到“投资额内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标准的,其投资额内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办法》显示,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15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若该项目对本地有特别贡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增加奖励金。

  奖励申领:

  4年未建成投产奖励将废止

  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在所引进的项目投产当月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区经贸局将对申领人资格、项目、奖励金额等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需注意的是,如果项目投产半年(180天)后,引荐方没有申领奖励,就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及所属权利。对于奖励金的发放,《方法》表明,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区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镇(街道)、三水工业园区分别按奖励金的50%进行支付。获得奖励金的引荐人和项目中介,也应在项目落户地依法纳税。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项目,区经贸局将接受奖励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从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3年。备案登记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建成投产的,引荐方通过申领程序申请奖励金,若在有效期满后未能建成投产的,引荐方可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项目备案登记延期。延期有效期为1年,延期有效期满,项目仍未建成投产的,该备案登记自动废止。

  ◎名词解释◎

  项目引荐人

  将有明确意向的区外客商引荐到三水区落户投资,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协助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司、个人等。

  项目中介

  经区经贸局认定,双方共同签署了《招商引资协议书》,为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提供咨询、介绍、联系、服务,并为项目落户三水区办理申报、审批、注册、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的人群

  为保证公正,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三水区内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区级、镇级的下属和直属各公司、审批部门、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等机构或人员等均不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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