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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可拿地建大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8:0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杜舜)为尽快落实促进深圳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深圳市政府近日发布并开始实施《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政策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制定深圳市企业总部用地用房配置管理试行办法,明文规定总部企业的总部运营场所用房需求,可通过单独建设总部大厦、联合建设总部大厦、购买或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以及给予补贴购置商品化办公用房等方式解决,并制定了较为细化的执行标准。

  总部企业最高可建设5万平方米总部大厦

  《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应当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标准,并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并被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成长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一般职能型总部、高端服务业总部、商贸流通业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成长性总部包括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和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等类型。

  经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可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其中,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1亿元的企业,可申请建筑面积不超过2.5万平方米的总部建设用地;在本市纳税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可申请增加2500平方米的总部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5万平方米。

  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1亿元以上的,可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控制标准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未达到此标准的,可按照规定的标准申请联合建设或购买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其中,一般职能型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的,可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可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本市纳税1亿元以上的,可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控制标准申请用地单独建设总部大厦;上年度在本市纳税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可申请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申请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用房。

  企业自用面积应达到大厦总面积70%以上

  《办法》要求,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企业总部大厦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点及竞买资格条件。

  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的总部大厦,总部企业自用的建筑面积应达到总部大厦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独立建设和联合建设的总部大厦项目必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开工期限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没有约定开工期限的,应当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两年内建成竣工。闲置一年以上的,按《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多个总部企业需联合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大厦的,各总部企业应当按各自约定分摊的建筑面积比例联合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参与总部用地竞买,并负责项目建设。

  单独建设、联合建设的总部大厦和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物业,未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批准不得转让。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大厦物业,仅限自用,不得转租,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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