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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港航企业可申请财政资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8:00  南方日报

  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00万

  本报讯(记者/刘丽)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上获悉,为增强港航产业竞争力,推动深圳港由大港向强港转变,深圳日前制定并推出了《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年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支持相关港航产业企业发展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包括5个种类:一是落户深圳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二是落户深圳的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三是在深圳港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或港口装卸量贡献度较大的航线经营人。四是在深圳港从事沿海内支线,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五是开通至深圳港海铁联运班列的实际经营人。但这五类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财政资助:因违反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或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执法部门调查的;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记者还了解到,对班轮地区总部的财政资助标准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亚太地区总部、华南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4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地区配送中心及货代地区总部的资助标准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地区配送中心和货代地区总部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助。班轮航线奖励标准为:根据新增航线对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的贡献度,对每条新增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给予最高限额为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航线资助标准为:对沿海内支线经营人、外贸驳船航线经营人每年由市政府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为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海铁联运班列资助标准为:对每条开通深圳至外省城市的海铁联运班列,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期为自开通之日起3年,3年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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