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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消费者称物价局草率回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8:01  郑州晚报

  本报7月15日曾报道了市民高先生在一大型超市买了一台32寸液晶电视,可当电视送到家,却发现规格标明为81厘米。高先生遂向市物价局举报,超市涉嫌价格欺诈。但市物价局判定超市不构成价格欺诈。于是,高先生状告物价局,请求法院撤销市物价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并重新对商家作出处理。昨天,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章冠博

  案件回放

  买32寸的电视变成了81厘米的

  今年2月20日,高先生到建设路一家大型超市的电器店选购了一台名牌液晶电视,“价格标签上‘规格’一栏显示为32寸”。可等电视送到家,高先生发现电视机外箱标明的却是81厘米。

  “我要的电视是32寸,换算成厘米,也应该是106厘米,咋是81厘米呢?”高先生认为,商家故意使用不是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宣传的规格和电视机箱上标注的规格明显不符,其行为已涉嫌欺诈误导消费者。高先生随后向市物价局的举报中心进行了书面举报。

  市物价局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后,向高先生作出了“该超市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的回复意见。物价局向商家落实的是:81厘米÷2.54厘米/英寸≈32英寸。

  但高先生认为,32寸和32英寸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将物价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市物价局作出的回复意见,并重新向其作出处理决定。

  庭审现场

  物价局:商家存在不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现象

  “我们已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物价局代理人说,2月23日,他们在接到高先生的举报书后,5月5日就给商家送达了“检查通知书”,同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了检查,还走访省会郑州其他商家,搜集了所有的证据,“我们发现商家将‘英寸’改用大家约定俗成的‘寸’,的确存在不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现象,标价签上规格一栏填写为32寸”后,当即给商家提了出来,商家也承认了错误,并积极作出了整改。

  为啥没认定商家涉嫌价格欺诈?物价局解释:虽然商家存在没有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是标价签上所标注的品名、产地、型号、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都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与销售的商品之间完全吻合,不存在诱骗高先生消费或购买。商家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属正常行为。因此,他们作出的“不构成价格欺诈”回复,证据充分,程序是合法的,事实也是清楚的。

  昨天,商家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应诉。第三人说,标价中的“寸”就是“英寸”的简称,电子行业也都将“寸”视为“英寸”,作为电视机的规格,社会公众均习惯用“寸”代替“英寸”表示电视机的规格。高先生所购买的电视机有完整的编号,32寸即代表32英寸,电视机包装上也清晰地标示了该规格型号,该标价行为是为方便消费识别和购买,也根据消费者的生活经验来标明的。“因此,我们的标价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

  商家:电子行业“寸”就是“英寸”

  消费者:物价局没有立案就草率回复

  “‘寸’和‘英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大家的习惯就将两个概念画等号了。”高先生的代理人说,物价局仅告诫商家改正是不妥的。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就是价格欺诈行为。”而一旦有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举报到物价局,物价局就应立案。“可我向物价局书面举报,在我多次催问4个多月后,6月26日才给了我‘不构成价格欺诈’的结果回复。”高先生不理解的是,物价局到现在也没有给他提供程序上的任何证据,这个案子也没有立案,只是见到两名执法人员的询问笔录,连个主管领导人的审核和签字都没有,就草率地下达了“告知书”。

  “高先生要求撤销‘不构成价格欺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尽快重新对商家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代理人说。线索提供 黄瑞羊 王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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