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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不慎起火 工人破坏现场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8:32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 王帅) 近日,沈阳支队沈河大队对7月30日沈河区五联商业广场在建工地火灾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工地起火

  7月30日,位于沈河区小南街131号的五联商业广场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经过消防官兵近1小时的奋战,大火被彻底扑灭。由于扑救及时、处置得当,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消防官兵从起火建筑内部共搜救疏散出40余名被困人员。

  起火原因初步认定为施工人员在电焊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焊渣引燃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和施工防护网,引起火灾。

  工人破坏现场

  火灾扑灭后,沈河大队工作人员在勘查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的过程中发现,现场已被蓄意破坏,并且,五联商业广场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不予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推卸责任,给调查工作增添了很大难度,根据该建筑存在外墙保温材料耐火性能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在建工地无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等火灾隐患问题,依据新《消防法》和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7月31日下午,沈阳支队沈河大队对存在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并引发火灾的五联商业广场在建工地进行了临时查封,勒令单位停止施工进行整顿,待火灾隐患问题整改完毕后再进行施工。 沈阳消防支队沈河大队参谋张勇告诉记者:"这个工地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该建筑存在外墙保温材料耐火性能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在建工地无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等火灾隐患问题。所以今天我们对工地进行了局部查封,停工面积大概有30000平米。"

  责任人被刑拘

  8月3日,经沈河大队工作人员深入调查了解到,武建、武超两名工人在火灾发生后,将引发火灾的焊机等操作工具移走,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给火灾调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沈河大队分别给予两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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