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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开车 副驾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09:40  生活新报

  记者 汪艳霞

  驾驶员无证驾驶并超速,惊慌的副驾驶员杨某赶紧拉手刹,驾驶员控制不住方向,车辆滑向一边,将正在路口值勤的巡防人员撞死。因被交警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人,杨某近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7个月零21天的有期徒刑。据悉,驾驶员开车,副驾获刑此为云南首例。

  2008年12月22日凌晨4时许,杨某将自己的一辆“长安”微型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位置。当车辆行至白云路与万华路交叉口时,杨某发现张某闯了红灯,情急之下,他用左手拉起了手动制动器,没想到车子猛然向右前方滑移,将正在执勤的长青派出所巡防员卢某撞倒,后卢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今年1月,昆明交警六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卢某无责。

  7月24日,杨某被指控交通肇事罪一案在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焦点集中在了事故主要责任的划分上。杨某的律师认为,手动制动器是一种安全装置,杨某之所以拉起,是为了避免事故发生,这一举动属于紧急避险。且车辆是由张某掌控,之所以撞人的主要原因是张某的操作不当。杨某的过错仅在于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不应为此负主要负责。

  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纵容驾驶人张某无证驾驶,并在乘车过程中做出影响张某安全驾驶的行为——强行拉起机动车手动制动器,杨某的行为与卢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零21天。

  ■解读

  交通肇事罪主体 不一定是驾驶员

  审理此案的盘龙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伟表示,驾驶员开车,副驾驶员获刑,这样的案件在云南尚属首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一定就是驾驶员,只要在交通事故中,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人员,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负刑事责任。

  在全国,只有南京有一例类似案件,2004年10月,范某没有经过观察便拉开一辆出租车的车门,恰巧前方驶来的电动车撞上车门失控,致电动车上一人死亡。交警认定范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范某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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