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办学,将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评估。
通知指出,中外合作办学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在自我评估基础上,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实地考察评估。教育部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工作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评估进展情况和评估结果。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将分阶段进行。2009年下半年将先在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四省市试点,在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后全面推行。
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系对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合格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