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晓华) 记者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上午,该院公开审理“躲猫猫”事件中两名涉案民警。
嵩明县人民法院向本报记者证实,上午10时许,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涉嫌渎职犯罪的该所监管民警李东明和苏绍录。
李东明、苏绍录两人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随后,两人被刑事拘留。
据了解,"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与死者李荞明同监室的三名在押人员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该案在突破之前,由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参与侦查。之后,该案主要由昆明市检察院办理,云南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专门指派一名副处长和一名干警参与督办。
中午12时,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学专家分析,涉嫌渎职犯罪的两名民警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日现场
开庭吸引媒体记者聚集
上午10时,"躲猫猫"案件在嵩明县人民刑事法庭准时开庭。
据在现场的媒体记者向本报记者介绍,早在开庭前,法院外就聚集了很多人,其中包括国内十几家媒体的记者。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引导取得旁听资格的记者关闭手机、关闭摄影摄像器材,依次进入庭审现场。
庭前采访·李荞明之父
希望还儿子一个公道
据媒体报道,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告诉记者,案发后,涉嫌殴打李荞明致死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他们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在受理后,已于6月份进行了审理。
就今日嵩明县法院将开庭对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涉嫌渎职犯罪进行审理一事,李德发表示,自己没有太多的看法,只是希望伤害儿子的人和失职导致儿子被伤害的狱警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儿子一个公道。
量刑分析
两民警领刑不超7年
今天上午,知名法学专家、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渎职犯罪的两名民警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起淮表示,"躲猫猫"案件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不作为情况也比较严重,应按照情节特别严重来量刑,因此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张起淮对两名民警涉嫌渎职罪这一定性持有一定的疑义。
他表示,渎职犯罪一般来说量刑是比较轻的。两名民警如果只是疏于管理,那被指控犯有渎职罪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两名民警存在指使、教唆等行为,以此罪名被指控则明显过轻。 文/记者王永生
相关处理
“躲猫猫”事件6人被问责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批示。
同时,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亦作出批示,并派员指导办案。
事后,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晋宁县公安局局长 达琪明 行政记大过处分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 闫国栋 行政记大过处分、免职晋宁县看守所所长 余成江 行政撤职处分
晋宁县看守所副所长 蒋瑛 行政撤职处分
晋宁县看守所民警 李东明 辞退
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 赵泽云 免职
事件回放
“躲猫猫”波澜多
今年1月28日,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1月30日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2月12日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倒墙壁所致。
对于这一调查结果,不仅其家人不能认同,在网上看到这则新闻的网友,绝大多数也表示出强烈的质疑。没有多长时间,“躲猫猫”一词成为继瓮安事件在网络上走红“俯卧撑”后的又一网络走红流行语。
2月20日,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由网友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的“躲猫猫”调查团,启程前往事发地晋宁县看守所,正式展开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此举备受争议。
随后,最高检派员前往云南,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对李荞明非正常死亡一案展开进一步侦查,最高检渎职检察厅将主要指导调查是否有公务人员在此案中存在渎职行为。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