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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涉案民警被控玩忽职守及虐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16:38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2009年8月6日上午,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躲猫猫"事件中两名涉案民警。

  据了解,据了解,"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与死者李荞明同监室的三名在押人员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李东明、苏绍录两人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随后,两人被刑事拘留。该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嵩明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李东明,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被告人苏绍录,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明在晋宁县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履行管理职责,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了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被张厚华、张涛(巳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纪律的二十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绍录违反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8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辩护律师为其作的辩护。

  法院经过审理,中午12时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新闻助读:开庭吸引国内十余家媒体记者聚焦

  上午10时,"躲猫猫"案件在嵩明县人民刑事法庭准时开庭。早在开庭前,法院外就聚集了很多人,其中包括国内十几家媒体的记者。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引导取得旁听资格的记者关闭手机、关闭摄影摄像器材,依次进入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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