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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单位接纳技校生实习可享税收优惠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16: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6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如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不足,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促进就业的效果不够明显,用人单位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有待发挥。

  征求意见稿称,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征求意见稿提出,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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