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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仅三类机构可从事职业培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6日18: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6日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三类,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共50条,分为总则、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据了解,截至2007年底,中国技能劳动者总量为9890万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33.7%,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429万人,仅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4.3%,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为22.6%、37.9%、39.5%,高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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