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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两警察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7日00:50  三秦都市报

  被告李东明

  男,汉族,1961年6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

  被告苏绍录

  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2009年2月2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事件回放“躲猫猫”事件

  今年1月28日,24岁的云南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1月30日进入晋宁县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2月12日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对于死因,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所致。没有多长时间,“躲猫猫”在网络上走红。

  2月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了“躲猫猫”事件检察机关调查结论: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

  公诉人

  不履行职责滋生牢头狱霸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李东明作为主管民警在履行职责期间,工作马虎、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致自己主管的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李东明是典型的玩忽职守中的不履行职责”。

  公诉人指出李东明的“罪行”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违反规定,依靠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管理工作不到位,直接导致晋宁看守所9号监室长期存在牢头狱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使9号监室长期有牢头狱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致使有安全隐患存在;在1月29日、30日两天,李荞明已被牢头狱霸殴打,李东明、苏绍录当时是在岗的,但并未发现这一情况;“按规定,每个监室不得少于两名安全耳目,可李东明的耳目还是牢头狱霸,正是因为耳目失灵,李荞明入所后被牢头狱霸虐待殴打,作为主管民警的李东明、协管的苏绍录未掌握这一情况,将9号监室安全隐患的情况交给下一班,导致下一班不了解真正的安全情况,使李荞明在之后的9天里天天被打。”

  公诉人

  20多名被监管人员遭殴打

  “工作中作风粗暴,对违反监规纪律的在押人员,随意殴打,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且被殴打之人多达20余人,影响极坏”,公诉人提出:苏绍录作为协管,对于李荞明事件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苏绍录同样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此事中,苏绍录既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也有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在这两个行为中,作为民警的苏绍录,其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更为严重,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决定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苏绍录在看守所监管期间,曾救下一名想自杀的在押人员,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

  李东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东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庭审中,李东明的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重失职才构成此罪,李东明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构成此罪”。

  首先,早在2008年4月晋宁看守所就发现有牢头狱霸,可未采取有效措施、未进行有效监管和指导,李东明2008年8月才进入看守所工作,上岗后没有进行过任何培训,他地位最低、能力最差,作为一个小民警无法去改变这种现状,所以他对牢头狱霸的产生没有责任。

  其次,“李荞明被打死时,1月31日到2月9日李东明、苏绍录正在休假,没在岗位上”,9号监室的主管、协管同时休假造成没有人管,值班是看守所领导安排的,应由领导承担责任。

  此外,看守所人少事多任务重,17个监室只有6名管教人员,未及时发现牢头狱霸情有可原,“且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管,监控录像至关重要,但监控录像早在2008年9月初就损坏了,这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应由看守所承担责任。

  辩护律师

  “他打的都是不守监规之人”

  庭审中,苏绍录的辩护律师提供了多份的证据,证明苏绍录自从1995年参加监所管教以来,工作突出、成绩优秀,只是“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才被临时撤了下来。

  针对公诉人的指控,苏绍录和他的辩护人都表示:苏绍录殴打的都是不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其中也包括牢头狱霸,也就是说他殴打的都是坏人里的坏人,而且从他的主观目的上来说,他是为了把监室的工作做好;另外他殴打在押人员时都是点到为止,没有出现过严重的损伤,“当然,苏绍录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

  另外,辩护人还提出,苏绍录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庭前采访

  李荞明之父:希望还儿子一个公道

  据媒体报道,李荞明的父亲李德发告诉记者,案发后,涉嫌殴打李荞明致死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他们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法院在受理后,已于6月份进行了审理。

  就6日嵩明县法院将开庭对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涉嫌渎职犯罪进行审理一事,李德发表示,自己没有太多的看法,只是希望伤害儿子的人和失职导致儿子被伤害的狱警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儿子一个公道。

  量刑分析

  法学专家:两民警领刑不超7年

  知名法学专家、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渎职犯罪的两名民警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起淮表示,渎职犯罪一般来说量刑是比较轻的。两名民警如果只是疏于管理,那被指控犯有渎职罪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两名民警存在指使、教唆等行为,以此罪名被指控则明显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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