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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将获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4日05:15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于近日颁布实施。根据《办法》,哈尔滨市将对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仍难以负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进行医疗救助。

  非住院救助

  最高每人每年200元

  据了解,《办法》中的城乡救助对象主要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根据《办法》,对无需住院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分类限额医疗补贴自行就医。

  具体标准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家庭,每人每年200元;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且无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200元;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140元;无劳动力(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有除赡养费、抚(扶)养费、遗属补助费以外其他收入的家庭,每人每年140元;有劳动力的家庭,每人每年100元。

  住院救助

  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根据《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后,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民政部门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具体标准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80%给予补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其他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重大疾病

  可提高救助比例和限额

  根据《办法》,患有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疾病,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严重烧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热等15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可适当提高实际自负医疗费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具体标准为:成年人按50%给予补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5000元;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60%给予补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6000元;“三无”人员按实际自负医疗费用的9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10000元。

  定点医院

  就医可享受优惠价格

  《办法》确定,哈尔滨市第四医院、第十医院为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持有低保证、低保金领取证(折)、五保供养证到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可享受医疗费用优惠。

  具体优惠项目为:免收挂号费、诊查费;住院患者减免20%处置费、护理费、B超费、心电费、化验费;对26种外科疾病实行单病病种给予优惠;机构救助定点医院实行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一站式”同步结算,不需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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