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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院长回应躲猫猫案:判决在幅度刑之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4日16:45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14日电 8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14日接受人民网“全国高院院长系列访谈”专访时说,对刚刚审判的“躲猫猫”案,我个人觉得判决应该是在幅度刑之内。无期徒刑也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许前飞说,我也是今天才知道这个消息,今天上午宣判的,我也是刚刚听说这个案件。我个人看,我觉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刑法的规定,刑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我觉得这个判决应该是在幅度刑之内。无期徒刑也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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