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8月14日电(记者裘立华)14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刚提起公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客观、细致、全面地审查了此案的事实、证据后认为,8月4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魏志刚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当行至杭州市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线南侧约10米处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来不及采取措施,因而撞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芳芳,致其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重大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魏志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