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正义网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案8月14日上午在该县法院一审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太云作为那读煤矿主管全面工作的党委书记,被告人黄继央、潘平、黄荣珍分别作为那读煤矿的机电、安全、生产副矿长,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探水钻作业,违规组织工人在水灾隐患区域生产,2008年7月21日盲目通知已撤出到安全地点的工人重返作业地点恢复生产,引发事故。经国务院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鉴定,事故造成3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989.8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