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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5亿元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7日18: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上海网8月17日电 (敖颖婕 陈静) 17日,上海一中院一审宣判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白大褂”十余年行骗集资8.5亿

  身披白大褂的医生本是救死扶伤、道德高尚的象征,怎奈在利益驱动下,几名医生也卷入了一场涉及数亿巨额和上百受害人的集资诈骗和吸收公共存款的大案,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今天,上海一中院对这起罕见的以投资出租车获取高额利润为诱饵的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中陈立汉和傅修春因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国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李正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夏恒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用赃款购置的房产、汽车等财物拍卖或变卖后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厂医收留离异母子

  “亲友团”十年发展庞大“集资项目”

  陈立汉的女儿陈丽(化名)系本市卢湾区少体校附属游泳学校教练,因邹某(另案处理)的儿子在陈丽负责的班级学习,陈立汉遂与邹某认识。1995年左右,因邹某离异后家境比较困难,陈立汉遂让邹及邹的儿子一起居住于陈家中至1996年。后邹某离开陈立汉家,但仍与陈立汉一家经常往来。

  1997年左右,邹某冒用上海申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可投资申江公司出租车运营并获取高额回报的事实,即谎称可由投资人出资购买申江公司出租车后交由该公司经营,然后分五年给予回报,其中每辆桑塔纳出租车的价格从17万元至18.5万元不等,从第一年至第五年每月回报分别为7,800元、7,500元、7,050元、6,450元、5,700元;根据投资时间与车型的变动,车价与回报虽有所变化,但基本上为前两年即可收回投资成本,后三年系纯赚。邹某将“投资”信息告知陈立汉后,陈立汉怦然心动,自己也参与了“投资”,后又游说了多年好友瑞金医院的医生李国文参与所谓的投资。陈立汉的妻妹另一企业的厂医傅修春、李国文的朋友李正芳及傅修春的朋友夏恒珍等也先后参加了“投资”。他们又分头“发展”了二百余名“投资者”。

  为防资金链断裂组织大型投资推销会

  “雪球”越滚越大主犯卷逃美国

  2007年9月起,因资金无法正常周转,陈立汉与邹某商量后,其从投资人处收到的部分投资款就不再转交给邹某,而是由陈立汉直接返还给投资人。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2007年11月17日,陈立汉组织了七八十名投资人至本市南汇区康桥镇博文大酒店举行会议,陈立汉再次向与会的投资人推销出租车投资,声称邹某需要成立一家车队,必须达到5000辆的规模,还缺400多辆,且系最后一次投资机会。通过该次会议,被害人在陈立汉处至少又投资了200多辆出租车。而陈立汉等则将投资人支付的款项用于购置房产进行消费。

  2008年1月11日20时,陈立汉介绍参与“投资”的被害人裘某向卢湾警方报案称:2008年1月8日起,无法联系上邹某。同时,裘报称是陈立汉介绍其参与邹某投资,且由陈立汉负责投资款的收集、返利款的发还等工作。而后,又有不少被害人至侦查机关报案,称参与邹某出租车投资被骗,现邹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初查,邹某已于2008年1月10日17时离沪逃往美国;经向上海申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财务人员等人调查及对该公司印章的鉴定,确认上海申江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从未与他人签订过出租车投资协议,投资者所持协议、收据上的印章均系伪造。至此,这起特大集资案案发。侦查部门正在通缉令追捕邹某。

  明知无力还款仍大肆骗取投资

  五名被告分获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认定非法集资过程中是否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关键应考察大量集资时是否有归还能力,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集资的,可确立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

  陈立汉在资金链将要断裂时,先是直接用他人投资款予以返利,紧接着又举行所谓投资人会议大肆骗取投资,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集资,可确定已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傅修春与陈立汉在非法集资中所处的层面、地位基本一致,故认定同一罪名。李国文、李正芳、夏恒珍三人在邹某或陈立汉的名下,以投资申江公司出租车运营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吸收众多亲戚、同事、朋友以及其他人的投资,数额巨大,且造成被害人巨额投资款无法收回,严重扰乱社会的金融秩序。他们的行为实质是变相抬高国家所规定的存款利率,系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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