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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将保护媒体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00:59  中国新闻出版报

  □本报记者曾革楠

  “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昆明市检察院近日公布的《征求〈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意见的公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将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有关专家认为,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支持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理念创新意义大于制度创新

  记者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看到,《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接受《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昆明市此举的创新意义就在于,从单纯地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变为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以更好地保护新闻报道权,这不仅是一种制度创新,更是一种观念创新。第一次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赋予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舆论监督的神圣权利,这是我国《宪法》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约束相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必要之举。昆明市此举,在观念上的创新远大于在制度上的创新。

  操作层面有待进一步细化

  云南大学新闻系主任单晓红认为,舆论监督法治化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将保障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性法规,对政府部门来说,权力的运行将受到更广泛、更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设;对于公民而言,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得到更好的实现。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此次昆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公权部门正确面对舆论监督,制度上的破冰之举并不一定会带来实践中的“破冰之获”。譬如,《条例》中“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难以界定,官员们拒绝监督总会找到理由,有时干脆推来推去。该《条例》能否贯彻执行并取得实效,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对此,乔新生表示,从操作层面来看,这个地方性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第一,把舆论监督与新闻监督等同起来,容易产生混淆。虽然新闻监督通常会产生舆论效果,但新闻监督不等于舆论监督,在立法时必须把二者区分开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新闻监督,客观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第二,从立法学的角度来看,新闻报道权是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换句话说,法律已经赋予了新闻媒体监督权,地方性法规不宜再规定这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更多的是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监督,而不能要求新闻媒体“应当”监督。第三,《条例》规定对干扰、阻碍者问责,在现实生活中,“干扰、阻碍”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具体“问责”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法律形式明确记者行为规范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特别是对于媒体而言,这个权利更应该得到保障。不过,舆论监督环境尚不尽如人意,这是新闻从业人员所面临的现状。前一段时间,陕西某县委书记对记者“是否有干部参与办矿”这样的提问,回答道:“你们记者管得也太多了吧?你问的事我一概不知道!”在地方媒体工作多年的《义乌商报》记者石晓平告诉记者,有一次采访某单位,前后打了10多个电话,每个部门都说不归自己管,让联系其他部门,最后又被推回到第一个接电话的部门。

  对此,乔新生认为,必须进一步明确《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对应起来,在《宪法》上找到新闻报道权的法律依据。他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绝大部分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主导的法律规范,限制公民权利的居多,而限制行政权力的较少。因此,应当专门制定保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规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限制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报道权。”

  评论:法律保障让舆论监督更具生命力

  近年来,舆论监督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有鉴于此,不少地方以多种形式为舆论监督保驾护航,舆论监督正成为一些地方推行善政的得力助手。

  昆明市拟将保护舆论监督写入地方性法规,被有关专家称为破冰之举,在某种意义上,也折射出当下舆论监督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在一个趋向开放、走向法治的社会,舆论监督在积极干预现实生活、维护社会有序运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独特作用。以新闻媒介为主要载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既是公民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利剑,也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一直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法律定位,由于缺少法律和行政制度上的支持,舆论监督尤其是对于公权力的监督,时常遭遇理直气壮的干扰和拒绝。

  一系列抵制舆论监督的事件,一再提示我们,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乃至法律保障已刻不容缓。从某种程度上说,真正的舆论监督应该是一种法治基础上的舆论监督,是来自制度本身的动力,而不能仅仅依靠个别领导干部的开明和自觉。昆明此举如能得到切实有效地推行,无疑将在问责制与舆论监督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此前,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曾指出:“新闻媒体就是我们的‘保健医生’。新闻媒体的保健功能,就在于能够及时发现权力机体的病变,防微杜渐,避免养痈遗患。”当务之急,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另一方面应用法律赋予和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唯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才能更好地实现,舆论监督才会更有生命力。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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