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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院系案件报案人申请法院全体人员回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07:46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吴涛 通讯员 谢婷)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被告人申请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回避引起社会关注。昨天,受理该案的福田区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人丁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在继续审理后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23日,丁某以其本人和丁某虹的名义,利用他人的资金分别注入680万、120万元人民币,到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深圳振华支行的账户里进行增资,并在次日通过验资。后上述800万元人民币于2002年12月24日由上述账户被转入深圳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6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

  2004年9月9日,丁某以其本人、丁某虹和安徽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利用他人的资金分别注入800万、100万和100万元人民币到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深圳百花园支行的验资账户,并在当日通过验资,于2004年9月10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注册成立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丁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上述1000万元人民币于2009年9月13日由验资账户转入深圳市恒某辰科技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并于当日分两笔各500万元人民币被转入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申请公司增资及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注册出资,并在注册验资后将资金转出,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被告人丁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本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在7月23日首次开庭时,被告人丁某却申请福田法院全体工作人员集体回避,理由是该院在办理厦门某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某达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恒某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某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案件中,委托某达公司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据此认为福田法院系本案的报案人,已预先形成丁某构成犯罪的主观判断,与审判结果形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从属于该院的全体工作人员,均不适合审理本案。

  福田法院收到被告人丁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后进行了认真审查,认定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要求,于昨天依法驳回了回避申请,在继续开庭审理该案后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丁某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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