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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责任人员预防职务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08:00  南方日报

  萝岗检察院建立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制度

  本报讯(记者/曾雅实习生/欧阳静帼通讯员/陈卓文)记者昨日从萝岗区安全监督局获悉,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萝岗区实现了建设工地接近“零”安全事故。这背后,是萝岗区人民检察院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制度的不断推进。据专家介绍,此举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创新”。

  安全事故引发“约谈”构想

  记者从萝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约谈制度的建立缘于2007年,当时,萝岗区规划建设局下属管理的建设施工工地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的背后并没有干部涉嫌渎职犯罪,但暴露出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漏洞以及管理理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之处。调查引发了检察长白建国的思考:如何寻找一条避免事故发生的规则?检察机关又应如何作为?于是,建立《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办法》的构想应运而生。

  2007年10月,《萝岗区人民检察院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办法(试行)》出台,该办法规定:约谈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公务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约谈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渎职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约谈的方式是面对面。值得一提的是,检察干警开展约谈工作须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防止检察官以个人行为代替检察机关行为。

  约谈对象直言“受益匪浅”

  根据《萝岗区人民检察院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办法(试行)》规定,约谈工作的程序包括立项审批、建议、自查、纠正措施和结案5步骤。其中包括约谈的事由、目的、时间、地点、需提供的资料等内容;分析约谈情况并制作《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建议书》报检察长审批后,发至约谈对象;约谈对象经约谈后,对约谈事由进行自查,并且必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对不进行自查或不依法改正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将预防措施等发至约谈对象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作并审核《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结案报告》。

  早在2007年,萝岗区检察院曾向区规划建设局的领导班子发出了约谈通知函。接受约谈的该局领导班子成员告诉记者,那次约谈让他们至今记忆犹新。检察官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对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和运用,都让他们受益匪浅。“就像有第三只眼睛在看着我们一样,时刻提醒我们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一位约谈对象说。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平先生认为,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大胆探索创新,建立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工作机制,将一般性的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进一步有针对性地落实到相关对象和相关事由,可以更加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也可以从中发现职务犯罪侦查线索。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约谈工作机制,是对我国检察机关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对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贡献。”张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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