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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者首判“投毒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9日08:48  大河网-河南商报

  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合并其他罪行,决定对胡文标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文标,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决定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因其为从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盐都区法院认为,胡文标、丁月生二人在该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中,其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委托律师于17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新闻背景

  盐城特大水污染损失巨大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兼车间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城西、越河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造成巨大损失。

  (据《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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