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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醉酒驾车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03:16  长江日报

  7月18日,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2009年7月19日《成都商报》)

  “酒后驾车连撞9人”、“酒后驾车撞飞一家三口”,诸如这样的血淋淋的惨剧屡见于报端,刺激着我们恐惧的神经。8月4日在杭州发生的保时捷超速撞人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这一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大讨论。

  据公安部2007年的统计数据,全国酒后驾车导致的死亡人数为3435人,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4.21%。而在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全国因酒后驾车致死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由2%上升到了4.4%。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

  某汽车论坛曾做过一个酒后驾驶的调查,参与调查的司机竟然有55.6%喝酒开过车。55.6%喝过酒的司机开车上路,该有多大的安全隐患,没有发生事故,只能说是一种侥幸。

  酒后驾车的危害如此之大,却屡禁不止!江苏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李宁宁教授认为,中国的酒文化、开车人的侥幸心理以及对酒后驾车处罚不严是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三大元凶。从对酒后驾驶的处罚来看,其处罚力度明显偏轻,也难怪很多人酒后抱着侥幸心理上路。

  而在许多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明显要严厉得多。如日本检测发现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吊销执照;美国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将被定性为2级谋杀并要支付巨额赔偿。即使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泰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也很重,它规定酒后驾车者可判处1年监禁。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对醉酒驾车“处15日以下拘留”未免显得太“温柔”了。

  成都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用更严厉的刑罚来遏止酒后驾车的行为和侥幸心理,也不失为一条好建议。但对“饮酒醉酒驾车”如何准确鉴定、量刑的轻重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专家、交警、司机,包括普通群众来参与讨论,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真正找到一条遏止“饮酒醉酒驾车”,避免马路杀手横行的好办法。 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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