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社会习惯于一发生冲突就采取刑事手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昨日表示,要反思重刑的传统,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尽量采取宽缓的手段调解社会矛盾。
郎胜在昨日于昆明召开的“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作主题报告时,作出上述表述。他认为,当前社会矛盾突出,而社会上出现一些热点矛盾时,往往有一些声音提出修改《刑法》,要求加重刑罚,或者将一些行为入罪,加以严厉打击。
郎胜解释说,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可以采取的调节手段有限;另一方面则是,多年来的刑事司法习惯,以及传统的重刑观念和文化产生的影响,人们习惯并且愿意用刑法这种比较激烈的方式来调整社会矛盾。
对此,郎胜认为,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要及时调整,为执法机关提供法律依据。更关键的是,适用《刑法》要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对于一些认识还不是很充分的问题,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比如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手段,以及道德、纪律手段等,可以调解的社会矛盾,尽量避免轻易动用刑事措施。
郎胜说,“与其多建监狱,不如多建学校。”刑事手段具有特殊性,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强制力很强,调解社会矛盾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它在处理一个社会矛盾的时候,有可能积累下其他新的矛盾。《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