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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购物被顽童撞成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07:30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前往超市购物,不想却遭遇了两个追打嬉闹的顽皮小孩,不偏不倚恰好撞到了常舒雯的腿上,结果她腿部被撞骨折。两个顽童早已溜之大吉,“我是在超市内被撞伤的,超市应该赔偿我的损失。”常舒雯提出。

  购物时遭顽童撞倒

  今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常舒雯与家人前往中央门附近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当天正好是周末,超市里的人特别多。”常舒雯说,她先在食品区逛了一会,随手买了一些东西,便准备离去。此时,突然有两个小男孩嘻嘻哈哈一路追打过来。常舒雯尚未反应过来,其中一个孩子已经狠狠撞到了常舒雯,她当即感觉右腿一阵疼痛,无法站立。那两个孩子见闯祸了,竟一溜烟跑开了。

  常舒雯此时已经痛不欲生,家人连忙将其送到了附近医院救治。

  顽童溜掉受伤顾客找超市索赔

  常舒雯被诊断为腿部骨折,目前仍在养伤。“可惜当时没能第一时间抓住那两个调皮的孩子。”常舒雯说,按照常理来说,她应该去找这两个孩子的监护人索赔。可是孩子没了影踪,索赔似乎成了空谈。

  常舒雯的一个朋友得知此事后,向常舒雯提出了建议:“你是在超市受伤的,应该去找超市索赔啊。”常舒雯恍然大悟,于是找到了超市,超市却很干脆地拒绝了常舒雯的索赔请求。超市方认为,常舒雯是被撞伤的,并不是滑倒受伤的,因此其受伤和超市无关,常舒雯应当向侵权人索赔。无奈之下,两天前,常舒雯找到了晨报法援热线求助。

  律师:超市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丁浩律师表示,在本案中,两个小孩嬉闹行为造成常女士摔倒并受伤,小孩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常女士是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受伤的,超市应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对经营场所内小孩嬉闹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维护场所秩序稳定,但是超市未有工作人员出面维护秩序,其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因此超市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人身损害发生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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