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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成错案“温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07:36  东方网-文汇报

  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丹凤高中生徐梗荣猝死案……近期一桩桩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反响的案件使刑讯逼供问题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8月上旬,主题为“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的研讨会在宁夏举行,主办单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多位国内顶尖级的法律专家在会上慷慨陈词,强调必须从制度层面杜绝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如同“臭豆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品新等人在研讨会上披露,他们研究的近30年来在我国发生的137起刑事错案,共涉及164名被告人。这些人因为错判已经被关押720年,平均每人超过4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也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也有类似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什么还会刑讯逼供不断呢?

  专家们认为,凡刑讯逼供案件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共性:领导重视甚至“限时破案”,审讯嫌疑人环境封闭,侦查活动缺少律师和检察机关监督……这些特征,为刑讯逼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甚至有检察官比喻,刑讯逼供就像是“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管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副主任周欣教授介绍说,他在给来自公安机关的学员上课时,有些学员对老师灌输的人性化司法与人权保障理念根本听不进去。因为在现实的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有着良好的“回报率”。法学专家认为,刑讯逼供之所以泛滥,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难、查处难。侦查人员为获取嫌疑人有罪供述而采用了刑讯逼供手段,而司法实践中只要嫌疑人未有明显的受伤害特征,其遭受刑讯逼供就无法确认。尽管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但往往为事后监督,无法对整个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进行实时监督。

  杜绝刑讯逼供要靠制度保障

  在研讨会上,法学专家提出了一个两难话题:依法消除刑讯逼供,必须建立程序正义,让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而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使一部分坏人逃脱法网。

  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还不具备沉默权。而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宣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法官的通常做法是由侦办人员出具书面材料“自证清白”。

  对此,众多专家建议:看守所独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这些措施对杜绝刑讯逼供有促进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律研究所余茂玉认为,侦查讯问的律师在场制度,一方面可以监督讯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证明讯问的合法性,保障侦查人员的权利。

  专家认为,法庭对侦查阶段有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也可以有所作为。香港大法官彭键基发问:“法官应该扪心自问,如果被告人推翻自己的有罪口供,你为什么不相信他?”这一发问,基于香港司法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发问也提出一个难题:有罪口供如果是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该由谁举证、由谁排除?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表示,现行立法的缺陷在于对非法证据举证责任的规定缺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控方承担证据是否为非法的举证责任。

  记者获悉,最高检将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及六项证据采纳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表示,为防止刑讯逼供,建议检察机关尝试将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扩大到讯问命案、强奸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朱孝清强调: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仅将不被采纳,而且检察机关将对刑讯逼供者立案侦查和追究责任。本报记者万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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