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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造假办离婚妻子状告民政局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07:4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1992年,王玉霞和丈夫邢军登记结婚。可去年5月,王玉霞却吃惊地发现,丈夫已经与自己“离婚”,并办了离婚证。事后,她才知道原来丈夫找来一名不相干的女子冒充她,而且还作假冒充她的签名,这才办了离婚证。近日,王玉霞将民政局告到法院,要求判决他们为自己丈夫所出具的离婚证无效。

  今年四十多岁的王玉霞在十几年前嫁给了邢军,双方当时做了正式的登记,结为合法夫妻。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下来,两人的感情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好,反而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邢军对妻子也越来越疏远,就差没有提离婚了。王玉霞对丈夫还抱有一丝希望,希望双方的关系以后能够转好。

  去年5月,王玉霞无意间发现丈夫竟然已经在2月份悄悄跟“她”离了婚,而且还办了离婚证,这让王玉霞大吃一惊。“我什么时候跟他去过民政局离婚啦?从来就没去过啊!”王玉霞一下慌了,赶紧到民政局询问情况。调查一遍之后,王玉霞发现,几个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的地方,都有女方“王玉霞”的名字,可是那明显不是自己的笔迹。王玉霞还发现,离婚登记过程中女方的照片是另外一个女人,根本就不是她。她此时才明白过来,丈夫是带了一个女的假冒她,并假冒她的签字离了婚。

  “这个离婚证不能算数,你们要尽快撤销登记!”查明事情真相后,王玉霞向某民政局提出意见,可她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同意,她只得将民政局告上法庭,同时还将丈夫邢军列为第三人。

  庭审中,王玉霞请到了多位证人甚至包括丈夫单位的同事,证明她是丈夫真正的合法妻子,当庭要求确认某民政局发给邢军和冒用“王玉霞”姓名女子的离婚证无效。

  民政局辩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该是公民的个人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是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确认。“原告要求撤销第三人邢军离婚证于法无据,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在为第三人邢军和冒名“王玉霞”的女子办理离婚登记时,虽然已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仅限于对形式要件审查,审查内容不全面,导致邢军和冒充王玉霞的女子得以骗取离婚证。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因受人欺骗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就本案而言,第三人邢军和冒名女子违背王玉霞对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向民政局骗取离婚证,民政局系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离婚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虽已存在,但存在重大、明显瑕疵,应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邢军和冒名女子领取的离婚证应确认无效。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民政局去年2月发给邢军和冒名女子的离婚证无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江研 钱鸣/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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