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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 保障律师会见权取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09:13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的意见》,该意见一出台,立即引起法律界尤其是律师行业人员的高度关注。该意见涵盖了备受律师界关注的律师会见、送达、法官回避、律师投诉、交流学习等问题。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工作关系,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并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方便和条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该意见,该意见共计十四条。

  ■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对律师会见被告人等事项应及时依法办理。

  二是人民法院对律师申请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提供。

  三是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并且递交书面申请和列出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目录以及证据来源线索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诿、拒绝。

  四是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确定的开庭时间,如果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具有正当理由提前申请延期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五是律师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法院通知进入法院参加诉讼活动,经对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和登记后,免予安全检查,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绿色通道。

  六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

  七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反映律师的主要意见和观点的,必须准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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