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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判死标准应量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0日11:21  生活新报

  云南信息报 记者 李俊蓉

  “2009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昨日在昆召开。与此同时,“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也于昨日召开,在为期2天的时间里,来自韩国多所高校的11位法律界人士将和中国的法律学者们对两国刑法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反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济与环境犯罪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加大打击零星贩毒力度

  在昨日上午的中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介绍了云南毒品犯罪的形势。“零星贩毒的案件过去是被忽视的。”许院长称,零星毒品犯罪才是毒品消费市场得以维持、稳定或发展,并不断将市场需求信息传达到生产环节的重要因素。“到底贩运多少毒品就该判死?应当确定一个数量点。”许院长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贩毒多少就达到死刑的标准。“因此,我们在考虑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重刑特别是死刑时,也首先要确定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毒品数量点。”许院长说,新型毒品犯罪对社会、群众的危害更大,希望能通过此次交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上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关注力度。

  建议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

  在“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上,许前飞就《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完善与研究》一文与韩国法律界人士进行交流。该文是许前飞院长同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共同发表的。

  许前飞说,我国刑法从1997年修订至今,全省仅审理了2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昆明、玉溪等地虽然设立了专门的环保审判机构,但在确定环保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时,就遇到了立法体例分散,罪名混杂,难以完整界定罪名的困惑,不得已采用犯罪行为或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作为兜底条款。”许前飞称,我国现有的刑法,将一些环境犯罪分散规定在其他章节中,对环境犯罪的规定松散而不集中。

  许前飞、赵秉志建议,应适当增设环境犯罪的新罪名,以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如可以增设伤害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管理罪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期偏低

  许前飞、赵秉志认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刑期偏低。“这项罪名最高法定刑为7年有期徒刑,应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以使罪刑相适应。此外,对单位处以罚金的同时,应当对其经营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同时,他们认为目前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有期徒刑,显得有些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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