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竞争者活动派遣员工被告违约
喻某于2008年1月1日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四达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将喻某派遣至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
该英国公司为中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产品提供居间服务。喻某被派遣后,双方约定其在任职期间,不参与和该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允许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
原告诉称,被告喻某在接受培训并且熟知操作流程后,公然违反相关的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从事与原告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性活动。
原告认为,喻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法院。
开庭时间:8月2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东城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