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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花了女儿学费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3日08:03  南京晨报

  晨报讯2005年,奶奶心疼小孙女,早早就存了5万元到银行,留给孙女以后上大学用。可当妈的把钱花了。双方离婚后,孩子的爸爸发现这一问题,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他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前妻归还5万元及利息。

  晶晶4岁那年,奶奶心疼她,为她以后上学考虑,到银行存了5万元钱,拿回一张5万元的定期存折,交给儿子儿媳保管。“这是给晶晶上学的学费,到她考上大学的时候你们就拿这笔钱给她上大学,应该够了!”奶奶反复叮嘱。晶晶的妈妈张桦连声答应。为了让婆婆放心把钱交给他保管,还写了张收条给对方,写明这5万元是给晶晶上大学的钱。

  今年,晶晶7岁了。爸爸王军、妈妈张桦由于感情不和于去年离婚,晶晶被判给爸爸王军抚养。在处理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王军意外发现,女儿的5万元上学款已经被她妈妈偷偷取出来,并且花光了。

  “女儿现在跟我一起生活,这笔钱就应当由我来保管,我屡次向张桦要这笔钱,她都不肯给我保管,钱肯定已经被她花了!”王军很是气愤,前不久,一怒之下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妻张桦告上法庭。

  庭审中,晶晶的妈妈张桦承认,5万元存折到期后,确实被她取出来花掉了,但不是花在她自己身上。“晶晶爷爷看病用掉1万,家里装修房子花了1万,晶晶姑姑借了1万,我们母女买保险花了6000元,剩下的全都用在家用上了。”

  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5万元钱是奶奶给晶晶的上学钱,归晶晶合法所有,张桦作为监护人,应当按照约定妥善保管这笔钱;她把钱取出来,不管是自用还是家用,都不是为了晶晶的利益。据此,法院判决张桦归还5万元并支付利息,在晶晶成年之前,这笔钱由她爸爸暂时保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江研 钱鸣/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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