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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违纪者先免职再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04:25  深圳商报

  

顶风违纪者先免职再追究
漫画 王建明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对顶风违纪人员,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追究责任。

  界定涵义

  给“小金库”

  划定“圈圈”

  《解释》首先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和追究责任对象。“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从重从轻处罚

  三类情况

  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解释》要求,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解释》追究责任。

  《解释》明确,有以下三类情形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是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二是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三是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责任追究

  设立使用“小金库”严重者开除党籍

  《解释》明确,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使用

  “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

  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释》提出,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

  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

  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解释》强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

  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解释》明确,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

  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

  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释》明确,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

  “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

  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相关链接

  举报“小金库”

  最高奖10万

  今年4月,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从7月初至10月底是重点检查阶段,11月底前是整改落实阶段。

  5月22日,“小金库”治理工作正式推出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资金奖励,奖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此外,奖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五种情形不予奖励。

  在 “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举报“小金库”,经核查属实,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按照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罚款合计金额的3%~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查处“小金库”无关的,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将不予奖励。此外,同一“小金库”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将按照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对符合规定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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