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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输水洞泄洪冲毁山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04:49  长江商报

  水库管理方只赔16万?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实习生 翟宽)水库管理方通过输水洞泄洪,将其租给业主的山庄冲毁。近日,家住十堰的党改荣向本报反映,水库管理处的泄洪给他们造成了近百万元的损失,但只肯赔16万元,他们对此无法认同。而水库管理方则称,该山庄本身建在河道上,违反《防洪法》。对此,律师认为,水库管理方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党改荣说,2003年6月,她和另外两业主租赁了十堰市水库管理处的马家河山庄,租赁期十年。5月27日晚,由于暴雨造成马家河水库水位猛涨。水库管理处决定由供水渠口泻洪分流。“由于分洪流量过大,冲毁了我们的山庄。”5月31日,党改荣等3名业主联名向十堰市水利局水库管理处递交赔偿请求。党改荣等业主认为,这次山庄被冲毁,直接造成损失达91万余元,加上后几年的收入,业主索赔140余万元。

  多次沟通后,水库管理处回复,马家河水库由输水洞泄洪,是为避免给国家带来更大损失、保障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的紧急措施,是经该市防办决定实施的,该山庄被冲毁属自然灾害。十堰市水利局水库管理处一黄姓负责人也称,“输水洞是两用的,正常情况下可以供水,紧急情况下可以用来泄洪。”7月下旬,水库管理处同意赔偿16万元,但要求解除合同。

  十堰市水利局水库管理处黄姓负责人说,党改荣等人自己兴建的房屋,不在合同范围内,因为在河道上建房有碍防洪,是不被允许的。“只是由于此处上世纪70年代就建了养猪厂,后来就一直延续下来,这本身就是违反《防洪法》的,因此要终止合同。”

  ◇律师

  水库管理方应予补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源波认为,《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刘源波说,鉴于此,水库管理处本来就不应该将山庄租赁给业主。因此造成了业主的损失,水库管理方应该给予补偿。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只要合法有效,水库管理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予以赔偿。至于业主自建的房屋受损,如果要索赔应当有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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