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无证替人驾车致好友死亡 一“热心”男子被判赔偿17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06:49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汪有生周祥云

  本报曲阜 8月23日热线消息 曲阜市的张某自己本没有驾驶执照,却接受朋友李某的委托,驾驶李某的摩托车带李某去赴喜宴。结果路上一个不慎驾驶摩托车撞在路边树堆上,致使李某死亡。近日,曲阜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某赔偿李某亲属17万余元。

  张某与李某是一起从小长大的朋友,感情一直不错。后李某购置摩托车一辆,张某经常借来开开,因张某没有驾照,车技也一般,起初李某借车时还多有嘱咐。 但时间一长,未发生过事故,李某也开始不以为意。

  2009年2月 3日的黄昏,李某、张某相约同赴朋友的一个喜宴,但由于李某下午有点感冒,不愿开车,遂委托张某驾驶摩托车。张某当即答应下来。6 点左右,张某驾着车开上了曲阜市104 国道。由于路宽车少,张某放松警惕,大意起来,没有注意到路边警示牌,一个不慎就将车撞上了路边的树堆上。致使李某从车上摔下,昏迷不醒,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后交警队查明,路边的树堆为曲阜市王某所堆放。今年6月,李某的亲属将张某、王某诉至曲阜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4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自己没有驾驶执照却受托为人驾车,途中疏于注意致使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违反规定在路边堆树,又未设置足够醒目的标志,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死者李某明知张某无驾照而委托驾车,而摩托车又无牌照,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最后判决张某赔偿17万余元,王某赔偿10万余元。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