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自燃车车主赔偿8万
□记者郭强
本报8月23日讯 一辆桑塔纳轿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自燃,殃及在旁边停放的别克车。桑塔纳车主韩某认为别克车主乱停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近日,四方法院一审认为韩某证据不足,承担全部责任,赔偿8万余元。
今年2月 17日4时10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青岛市四方区人民一路9号1号楼楼下,驾驶员发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了100米左右时,前盖突然冒烟起火,火灾造成该车烧毁,另将停放在旁边某货代公司的别克轿车烧损。起火原因是桑塔纳轿车行驶中自燃。另查明,事发后,某货代公司委托青岛市价值认证中心四方业务部对其财产损失价格进行认证,3月 30日,该中心认定总值合计79200元,货代公司支付拖车拆检费 5050元、评估费2400元。
四方法院认为,桑塔纳轿车车主因其自己的财产自燃造成某货代公司所有车辆烧损,应当赔偿货代公司车辆损失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损失。韩某称某货代公司在小区内乱停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韩某并没有提交对方乱停车的证据,况且小区内停车是小区内部管理问题,与别克车辆烧损没有关系,所以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