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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06:52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吴涛)本报5月14日B2版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东方花园业主状告南山城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记者同时获悉,原告陈先生对该判决不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开庭时,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原告称,G6栋别墅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典型的违法建筑,并且严重侵犯了原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理应坚决予以查处,但被告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南山区城管局答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的《关于“东方花园G6栋别墅违章搭建”有关问题的回复》没有违法,不应当被撤销,同时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人许某答辩称,东方花园G6栋别墅系危房,第三人系被迫拆除重建,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南山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原告、被告均为适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到现场实地勘察并询问了第三人,作了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依据有关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述笔录向原告作出《关于东方花园G6栋别墅违章搭建有关问题的回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的行政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接到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原告陈先生表示不服,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陈先生在上诉状中认为,本案最重要的事实是:第三人在南山区东方花园G6栋别墅的建筑行为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当庭认可第三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是双方无可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应予以认定。如一审判决不回避这个关键事实,东方花园G6栋别墅就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被上诉人就应当依法查处。陈先生还拿出今年7月16日拍摄的照片告诉记者:“目前G6栋别墅已经封顶,原来比我住的G20矮一些,现在比我家明显高出一截,使我家原有的海景景观被完全遮住了,这怎么能说是‘按原样恢复重建’呢?”

  案件回放

  南山区华侨城东方花园G6别墅业主许某将原有物业拆除后进行加建,邻居陈先生和曾女士夫妇经过了解,获悉该业主大兴土木的行为并未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典型的违法建筑,为此,陈先生夫妇和其他受影响的业主多次向南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等部门投诉,事情却一直无法得到解决。陈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南山区城管局告上法庭。2009年5月13日,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查处违法建筑引起的“民告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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