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今天上午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继续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今日再次提交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而且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该法律案终止审议。因此,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