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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公办教师禁止在民办学校任教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10:2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朱丰俊) 近日,省教育厅在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教育资源,原则上要在今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办教育资源,由政府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明确要求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

  [孟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被迫缴高价

  “名校办民校”近年来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常委孟浩提交提案,呼吁重视并解决“名校办民校”存在问题。孟浩认为,“名校办民校”混淆了原本公、民产权清晰的资本界限。一方面在使公办国立的教育资源与法定的教育职能削弱的同时,另一方面又对真正的民办教育客观地造成了不公的影响。

  据悉,迄今为止,仅以广州本地名校名义在周边开办的民办学校,已经不下三十家。而且多数为基础教育的小学、初中阶段。2007年和2008年,广州十几家“名校”办的初中段学校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指导下,以“优质学位”吸引,举行“联合招生”,将大批义务教育段学生招收成了高收费的“择校生”。

  “名校办民校”就是为了赚钱

  孟浩说,所谓的“名校办民校”多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并有许多是小区配套的学校。这使得原本应“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委屈地付出高价才能入学,破坏了国家法定的义务教育政策。

  有些“名校办民校”是直接挤占公办国立学校的校舍、用地,或以“实验班”形式直接办在本校内,实行“一校两制”,目的就是为提高收费找理由或借口。

  他建议,纠正“名校办民校”的不当办学行为和教育界歪风,势在必行。

  相关职能部门应暂停批复“名校办民校”(包括政府的教育机构及其所属部门开办“名校办民校”),对于已经开办的要进行体制转型。

  [省教育厅]小区公办资源禁办民校

  近日,省教育厅答复称,广东省已不存在“校中校”、“校中班”的情况。今年4月,该厅等六个单位联合颁发《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公办学校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租赁给企业、个人、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办教育资源,原则上要在2009年秋季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办教育资源,由政府兴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明确要求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全省清理规范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禁教民校

  据悉,《意见》还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在审批、投资和举办者权益等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严格的规定:公办学校不仅要经公办学校所属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举办者之一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提取合理回报所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投资受益,必须纳入公办学校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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