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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阜城液化气站火灾事故3名当事人被拘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4日13:0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衡水8月24日电 (记者 崔志平)河北省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今日透露,2009年8月20日19时39分,由于连接管道和槽车的橡胶软管在靠近槽车卸车口处的橡胶老化出现裂缝,造成液态液化气外泄而发生在河北省阜城县王集液化气供应站的“8•20”火灾事故,涉及的3名当事人已被行政拘留。

  据介绍,阜城县王集液化气供应站位于阜城县王集乡李台北村,距县城25 公里,法定代表人为王延中,经营性质为个体经营。该液化气供应站共设有2个20立方米液化气储罐和1个5立方米残液罐,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齐全,于2004年8月投入使用。火灾发生时,一辆车牌号为冀J26278的液化气槽车正在站内进行卸车作业。

  火灾发生后,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特勤中队先后到达现场,成立了以衡水市公安局张杰副局长为总指挥,公安消防支队长王国平、政委徐建中为副总指挥,阜城县政府、安监局、公安局及王集乡政府等人员为成员的总指挥部。20日23时左右,在对液化气罐充分冷却的前提下,阀门被顺利关闭,指挥部发起总攻,23时15分,火灾被彻底扑灭。

  消防部门称,由于该站法定代表人王延中未尽到应有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槽车车主兼押运员张铁军在卸车过程中,虽在槽车附近巡视,但未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未及时发现液化气外泄现象,致使产生液化气大面积流淌。司机兼押运员卢永宾,在卸车过程中,擅离职守,到该站大门处的房间内看电视,未尽到应有的安全职责。

  综上所述,该三人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阜城县公安消防大队报请该县公安局决定,对上述3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目前,3人的行政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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