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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处置暴乱职责拟立法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0:32  北京晨报

  属于国家武装力量调动使用须严格审批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等。

  武警法草案

  调动武警须严格审批

  草案 武警执行八大安保任务

  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三)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四)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五)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七)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八)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解读 武警不得非法剥夺他人自由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针对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草案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因此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民武装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

  行政强制法草案

  设定行政强制应听证

  草案 执行查封扣押有严格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草案还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解读 预防行政强制手段被滥用

  有关立法人士和法律专家表示,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权力与公民个人生活关系密切,有专家曾如此形容:一个人从他出生报户口开始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然而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情况不容乐观。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名目繁多的行政强制方式,必然给其实施带来许多随意性。同时,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缺少强制手段处理不力的情况,也存在行政强制手段滥用的情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出台行政强制法一是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这等于划下了一道线,明确了什么部门能够制定什么层次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如果“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将终止审议。因此很多人认为此次审议的最大目的是“激活”这项法律案。因为事实上,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例如行政权的范围边界在哪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应该如何权衡等问题还尚待解决。

  立法亮点

  投机倒把

  将成为历史名词

  “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低碳经济

  将开展试点示范

  我国将研究制订《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24日在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我国将试行碳排放强度考核制度,探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体制机制,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探索性开展碳排放交易。

  可再生能源发电

  国家将全额收购

  24日提请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些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长阶段实施的重要政策。此外,国家还将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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