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昨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物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草案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草案还规定,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