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杨 通讯员 李立娟) 小刘与小李两口子,购买了一处门市房。2003年,小李刊登广告,出租、出售门市房,小王付了租金做起了生意。
2005年,小王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08年,妻子小刘将丈夫小李与小王起诉至法院,“卖房子我都不知道。”要求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小刘和丈夫一直共同生活,应当知道买卖房屋的事。一审败诉后,小刘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作为与小李始终同居的妻子,小刘说不知道房子被卖,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官提醒:作为房屋共有人,如果能在发现原租户不再支付租金等情况时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异议,法院就可能不会作出这种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