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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平暴”职责拟立法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1:54  新文化报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第七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草案规定,武警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拟禁扣生活必需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还建议增加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得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修改部分法律

  “投机倒把”将成历史

  “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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