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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嫖娼被拘 告公安局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2:5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北京某大学教授朱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天,但朱某称自己并不是嫖娼,只是“一夜情”。因不服行政处罚,朱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

  教授

  否认嫖娼辩称二人有感情

  去年8月7日晚,50多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的房间内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经举报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朱某作出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

  事后,朱某不服该处罚,提起诉讼。他称,和该外国女子有感情基础,属于“一夜情”,并非嫖娼。而自己之前也从来没有嫖娼,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

  警方

  二人系通过中间人交易

  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朱某曾在网上搜索“外国按摩女”,之后通过某网站联系中间人,再和中间人约定,由对方联系一名外国卖淫女,接受“服务”后付钱,双方谈好价格1300元。而外国女子也表达过希望通过卖淫赚钱的意向,于是,中间人促成朱某与该女子见面。朱某最终向卖淫女支付了1500元。两人事先不认识。

  法院

  “有感情基础”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所称的“一夜情”并不是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还要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判断双方是否有感情基础。

  朱某与该女子此前不认识,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发生性关系。

  朱某称双方有感情基础的辩解不能成立。警方在履行了立案、传唤及调查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朱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是正确、适当的。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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