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会议还听取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
综合新华社电 昨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总结武警部队参加处置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经验,应当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这类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建议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据了解,我国武警部队主要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四支警种组成,总员额现为68万人。
■ 八项任务
草案规定,武警部队执行下列安全保卫任务: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
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 草案聚焦
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调动权
据新华社电 再次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对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保任务的审批进行了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对哪一级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可以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有不同意见。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武警总部研究认为,调动、使用武警部队实际上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据此,草案规定,调动、使用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武警部队。
武警不得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据新华社电 有些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既要充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也要明确人民武装警察的基本行为规范,从严治警。
因此草案规定,武警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武警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
巡逻盘查执法前要出示证件
本报综合报道 《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巡逻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以进行盘问和检查证件,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可及时予以制止。
有人大代表提出,对武警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的规定,应当体现保障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武警执法也要进行规范。
草案第九条规定武警在巡逻中有盘查权力,有建议认为,人民武装警察在盘查前要出示证件。